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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实验设备研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01 22:23 来源:

(西科教办发〔2010〕13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实验室人员积极参与实验设备的研制、开发和改造,强化我校实验室特色,增强实验室的竞争实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使实验设备研制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1.为开设新的实验项目自行设计、制造的实验设备;

2.为提高实验(测试)精度,拓展使用功能、范围,满足教学、科研实验要求而对原有实验设备进行的开发、技术改造(或开发的应用软件);

3.按已有资料设计加工制造的实验设备;

4.为改善实验条件而研制的环境保护、安全防护装置或节能减排装置等;

5.对废旧仪器设备组装、改造,并用于实验的设备;

6.为学生实验、训练、竞赛而批量生产的电路板等配套设备。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三条 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学生均可申请实验设备研制项目。凡申请实验设备研制的人员,首先要提出实验设备研制、开发和改造的方案,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然后填写《学院实验设备研制计划任务书》,经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同意后,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设备研制、开发、改造项目的管理部门,对所报的项目将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对意义重大、方案可行的项目将进行立项资助。

第五条 项目的研制、开发和改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于研制、开发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的大型实验设备,经专家论证方案可行、意义重大者,可延长至二年。

第六条 每个实验设备研制、开发、改造项目的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主要用于元器件、材料购置及外协加工等费用,经费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需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超过5万元的设备需报主管副校长审批。使用科研经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及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等研制实验设备的项目,由相应的经费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审批即可(单台套实验设备控制经费自行确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七条 实验设备研制、改造实行项目负责制,与纵向科研项目同等对待。项目实施由所在学院(部)负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组织验收。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研制、开发、改造项目的内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经费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决定项目的延续或终止。

第九条 凡需批量生产的实验设备(如电路板等套件),需先制造出样机,验收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确保研制、改造项目按期完成,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及时向所在院(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经费管理部门)说明,否则将冻结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研制、开发和改造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预支一定的材料费、加工费等,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80%。严禁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只借款不报销,待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核报。对超过完成期限半年以上,且没有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经费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的未结题项目,将从次月开始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借款。

第十三条 实验设备研制、开发和改造项目验收合格后,可根据其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计一定的实验教学工作量。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产权归属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需填写《学院实验设备研制项目验收报告》,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经费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对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任务,或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以办理结题报销手续。对原则上通过验收,但专家提出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完善、改进,完成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经费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或使用科研经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及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研制、开发的实验设备,属学校的固定资产,报销时须办理固定资产手续(1台研制设备只办1个固定资产,但需列出所有配件、材料及加工费的清单)。研制、开发实验设备的产权归学校所有,如果需要进行技术转让或生产出售,需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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