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学校关于本学期末各类考试考风考纪教育的工作安排,学院于12月16日特召开学生工作例会,重点强调安排我院近期考风考纪教育相关工作。会上,李婉丽书记要求各年级通过年级会、主题班会、学生党员干部会议等形式强化考风考纪教育,宣讲此项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并明确相关违规处罚制度,使诚信考试观念深入人心。
严格考试纪律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对营造良好学风和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学期四六级考试、期末考试等各类考试在即,为了对广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号召同学们端正学习态度,认真积极充分备考,坚决同舞弊行为作斗争,争创优异成绩,现发布通知如下。
一、 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学习《学生手册》P91-92《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节选如下)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违纪论处: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按规定不准带出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凡考试违纪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于监考或有关人员指出或制止后仍然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在考试前、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试题答案;
(10)参与、组织、策划考试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
(11)以任何形式,协助他人考试作弊的;
(12)其它被学校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记,出现以上(四)、(五)、(七)、(十)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试作弊出现以上其他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考试作弊后在教育过程中认识不到位,没有悔过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既没有悔过表现,又无理取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关要求与注意事项
(1)将考试用具(如听力接收机、2B铅笔、直尺、橡皮、普通计算器等)准备齐全。
(2)带好带全考试所需证件(学生证或三证、准考证、身份证)。
(3)用钟表作看时间的工具,不得摆弄使用手机,否则严肃处理。
(4)考场内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号顺序前后迂回方式就坐。
(5)学生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同学间相互监督。
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考试氛围,营造良好的学风和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需要我们每个人通过实际行动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