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科教办发〔2010〕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校教学、科研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增强 全校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实验室人员、设备和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管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督促检查各学院(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防范措施及安全隐患整改落实等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各实验室人员是其所管实验室及实验设备的安全责任人,研究生导师是其所属研究生工作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其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人。
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 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每个实验室、每台设备都要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人,所有实验室要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设备操作规程等上墙。各实验室根据其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
第六条 加强对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在实验课开始前,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清楚实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事故处置办法,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及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对安全事故易发的实验室,组织编写 实验室安全知识题库,初次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学生及其他人员测试合格后才能进行实验操作。
第七条 做好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改落实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助保卫处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各学院(部)定期组织自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确 保实验室安全。
第八条 抓好实验室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的管理,严格化学危险品购买审批制度,严格保存、保管及使用登记制度,做到专人管理;对恒温箱、高温炉、压力容器、电(气)焊机、切割机、桁车、机床等有一定危险性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有的需按规范要求持证上岗。
第九条 加强对实验室开放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所有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实验设备操作规程,出现异常现象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安全责任人报告。本科生、研究生自主设计进行的实验,实验方案必须经实验指导教 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审查,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实验必须制定预案,实验过程中指导教 师必须现场指导。
第十条 做好实验室“三废”处理工作。实验结束后,对实验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按《学院“三废”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防止因“三废”处理不当造 成危害。
第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防火、防爆、防水、防盗。各实验室须按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应急设备和紧急疏散通道指示牌,每学期举行一次逃生演练。严禁在实验室内外、走廊堆放杂物,对楼道装防盗门、卷闸门的地方,必须有专人负责,确保上班期间消防通道畅通。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改造实验室的电路、水路、通风及消防设施, 不得随意在实验室使用电炉、电水壶等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 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和评优工作体系,对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力,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通报批评。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