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管函[2016]17号)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为充分发挥我校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提高设备利用率、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激发学生的创新热情和创新意识,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思维、创业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进一步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对本校学生的开放。
第二条 全校各级教学单位要按照“面向全体、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原则,充分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将教学、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将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思想引入实验教学,强化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条 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实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实验师资队伍素养,围绕实验室开放工作安排进修、培训,组织交流、学习,并在硬件建设和政策机制等方面支持实验室开放工作。学校定期对实验室开放范围、水平和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应用于绩效考核、评优、实验室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维修基金支持等方面。
第二章 开放的形式和条件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形式采取以学生为主体,结合教学内容和实验室自身的特点,根据学生的需要,灵活确定开放形式。学校鼓励实验室开放形式多种多样。
1.教师课题引导型:根据实验室条件,指导教师结合科研实践,设置具有一定研究意义的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指导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
2.实验室课题引导型:实验技术人员定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开放实验课题、实验仪器设备操作演示等,学生根据自己的专长、兴趣爱好、课余时间等预约选做实验。
3.学生课题引导型:学生自行拟定实验课题或研究课题,结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现有条件开展各类学科竞赛、小发明、小制作、论文、专利等实验活动。
4.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型:学校将单台套设备值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共享在网上,由需求方网络预约使用。
第五条 为保证实验室开放的效果,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以上各类形式的实验室开放,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内容的前瞻性:实验室开放内容必须是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是实验教学计划的延续和提高,不得将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内容列入实验室开放范围。
2.项目的自主性:实验室开放项目是指导教师、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愿申请、选做的项目形式。
3.教师的专业性:实验室开放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初级职称教师开设实验室开放项目,应有高级职称教师指导。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协调组织。学院(部)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院长(主任)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开放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项目申报制。实验室开放项目的申报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在开学第一周申报,并填报《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立项用表)》,由学院(部)组织对开放项目进行初审,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公布结果。
1.教师课题引导型和实验室课题引导型开放项目由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设计实验内容,填写《学院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立项用表)》申报。
2.学生课题引导型由学生填写《学院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立项用表)》,向实验室所属学院提出申报。
3.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型:参照《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条 拟参加实验室开放项目的学生,首先要了解项目的背景、难点和创新点,根据时间和兴趣填写《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选做用表)》申报,经实验室所属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按照要求进行实验。
第四章 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职责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谁主导谁负责,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开放的直接负责人,应该对开放项目过程和结果负责。
实验时,指导教师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检查学生的实验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指导教师负责对实验室开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项目是实验教学形式延伸和必要补充,参与实验室开放项目的学生,要按照日常教学的要求认真对待。
学生开学初应关注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上公布的实验室开放项目,了解开放项目内容,结合自身情况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报名。获批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实验,凡无故不参加开放实验次数超过2次者,将取消参加实验室开放项目的资格。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成果。学生课题引导型若无指导教师参与,由实管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凡参与实验室开放项目的学生,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每个实验室开放项目计1个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如下:
1.指导5个学生以内(含5个),每个学时计1个工作量;指导6个学生以上,每个学时计1.5个工作量;
2.指导教师所得工作量均不计入教师考核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中,只作为附加工作量予以补助;
3.依托于其它项目的实验室开放,项目中又明确给予工作量支持的,实验室开放项目不予重复兑现;
4.实验室教辅人员按照实际发生的课时计实验教学准备工作量。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开放工作业绩良好的实验室耗材购置和仪器设备必要维护维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