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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3-08 22:51 来源:

   第一条 为培养潜心学术、诚实守信的优良学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及《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实施细则所列作假情形者,依照本实施细则处理。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提高自律意识,坚持诚信为本,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确保撰写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是负责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提高学位申请者的诚信度与学术素养,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避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发生,维护学术声誉。

   第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 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  () 不加注明的使用他人成果,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据为己有,直接袭用他人的成果构架与文字;  ()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 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 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与表现。

   第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学位申请者  1. 在读学生申请学位过程中,其学位论文出现第五条涉及的作假情形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职人员申请学位过程中,其学位论文出现第五条涉及的作假情形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开除学籍,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3.已经获得学位的,其学位论文被发现出现第五条所涉及的作假情形者,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 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学校将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降低岗位聘任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 学院(部)及学院(部)负责人  学院(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特别恶劣的,学校将核减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部)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七条 举报与投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要求实名,举报者须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学校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八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程序  (一)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进行调查核实,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机构,研究生院负责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申诉、处理等相关事务日常工作,教务处负责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作假行为申诉、处理等相关事务日常工作。处理结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对学位申请者、指导教师、管理者及责任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单位)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当事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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